十七、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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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持有、使用假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实施经过、结果等。 (2)使用假币的手段(①假币换真币;②用假币消费、支付、汇兑、储蓄等)。 (3)假币的来源、数量、面值、特征及藏匿地。 (4)假币的去向、持有假币的数额、使用假币的数额、非法获利情况。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是否明知假币而持有使用;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及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债务缠身、谋取非法利益、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参考)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获取假币的情况。包括: (1)获得假币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额; (2)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等。

(三) 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假币及被换取的真币实物和照片; (2)使用假币所得赃款、赃物; (3)作案工具(交通、通讯工具等); (4)指纹痕迹等; (5)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2、书证。 (1)使用假币消费、支付工资、偿还债务、汇兑、储蓄等形成的相关票证(购物清单、发票、结算凭证、储蓄存单等); (2)购买涉案物品的发票、收据等凭证; (3)同案犯之间的书信、电报、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联系凭证; (4)案发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人民币兑换该外币的外汇牌价。

(四)鉴定意见

包括:假币鉴定、文检鉴定等。

(五)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假币藏匿地)。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假币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种类、数量级分布情况;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假币藏匿场所、假币及包装、作案工具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假币及包装、作案工具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六)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记录犯罪嫌疑人持有、使用假币过程的公共场所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等)。

2、电子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进货、出货及交易的电子证据。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