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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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证据要点】

一、 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应调取其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信息材料。

犯罪嫌疑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取得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 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一)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出售、购买、运输的是假币,并且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行为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反映其主观方面的证据,并结合客观方面的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主观故意。

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犯罪嫌疑人使用经过改装、特制的设备或者工具运输假币,或者以隐蔽、反常的方式携带、夹带假币的;

(2)邮寄、托运假币时进行伪装,或者假称其他物品的;

(3)涉案假币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种货币的防伪特征存在明显差异,比如制作粗糙,裁切不规则,颜色偏差,图案模糊,冠字号码、面额数字、发行年版、防伪措施缺失,全部或者多张冠字号码相同等;

(4)明知他人从事假币生意,或者无正当理由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的费用为他人运输假币的;

(5)用假外币与他人兑换,不能说明假币合法来源,或者交易比价明显低于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的;

(6)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三、 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出售、购买、运输的假币。

(二)犯罪嫌疑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所得赃款、赃物。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交易数量、比价,联络、交接方式,假币来源,运输费用,藏匿地点等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四)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存取用于买卖假币款项的凭证、存折(单)等证据。
(五)采取邮寄、托运等手段运输假币的,应当提取相关的邮寄、托运凭证,包装物        等;
  委托或者利用他人运输假币的,应当提取被委托人、承运人或者知情人的证言。
(六)运输假币所用工具,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数量、批次等相关记录。
(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八)检举揭发材料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九)相关证人证言。
(十)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