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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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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 以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放火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放火行为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放火手段;④预备放火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 (3)作案工具种类(打火机、火柴、酒精、汽油、其他易燃化学液体等)、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4)着火点的具体位置及着火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5)放火时犯罪现场周围人和物的数量及位置。 (6)放火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衣着、体貌特征。 (7)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8)放火的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 (9)放火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以不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着火点具体位置。 (2)火灾现场人和物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①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③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4)火灾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表现(①积极扑火;②及时报警;③任由火势蔓延,危害结果发生)。 (5)火灾造成的后果(①过火面积;②财物损毁及价值;③人员伤亡及数量)。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起火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2)具体着火点及火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3)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及下落。 (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5)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 (三) 证人证言 1.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证言。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3)涉案物品、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情况及作案工具的下落。 (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人员的证言(不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犯罪嫌疑人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 (2)火灾发生时犯罪嫌疑人的履职情况。 (3)火灾发生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 (4)火灾造成的危害后果。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3)作案工具(打火机、火柴、酒精、汽油、其他易燃化学液体等)、现场遗留物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燃烧物的成分等微量物证。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 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被损毁财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2.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3.以不作为方式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 (1)被害人伤亡原因、伤情等的法医鉴定。 (2)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3)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身份的DNA鉴定。 (4)与案件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痕迹、足迹等的物证技术鉴定。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助燃物成分的刑事技术鉴定。 (2)被损害财物的估价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火灾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起火点、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放火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 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 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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