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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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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④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投放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 (3)危险物质的种类(①毒害性物质:砒霜、鼠药、氰化物、高毒农药等;②放射性物质:镭、铀、钚、钫、钴等;③传染病病原体: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等一类传染病病原体;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等二类传染病病原体;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等三类传染病病原体;④其他危险物质)、数量及状态(液体、气体、固体各种状态)。 (4)犯罪嫌疑人获得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等。 (5)作案手段(放入、放置、喷洒、投递等)。 (6)危险位置投放点的具体位置及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7)危险物质被投放后,可以接触到该危险物质的人群及物体。 (8)投放危险物质时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9)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10)投放危险物质的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 (11)投放危险物质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①明知是危险物质而投放;②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接触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2)危险物质的种类、状态、数量及下落。 (3)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4)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获得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等。 (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物品等。 (3)未投放的危险物质、投放后危险物质的残留物、现场其他遗留物、附有危险物质的其他物等。 (4)其他作案工具(①运输危险物质及装置的车辆;②为联络犯罪使用的通讯设备等)。 (5)现场遗留的毛发、危险物质的成分等微量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 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其他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被损毁财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2.证明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3.犯罪嫌疑人获得危险物质的票据、出入库单据等。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 (1)被害人伤亡原因、伤情等的法医鉴定。 (2)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3)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身份的DNA鉴定。 (4)与案件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痕迹、足迹等的物证技术鉴定。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危险物质成分的刑事技术鉴定。 (2)被损害财物的估价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犯罪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危险物质投放点、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 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 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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