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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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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 (1)非法集资起意的时间; (2)为集资诈骗所做的准备; (3)拟用集资诈骗手段; (4)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 (1)集资诈骗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方法、手段、数额、经过、骗取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后果; (2)是否取得集资资格,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①未取得集资资格; ②通过诱骗、贿买、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有关审批部门集资资格; ③获得集资资格,但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间集资; (3)非法集资的人员范围(①直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②间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③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 ④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及身份,犯罪嫌疑人与被骗人员的关系(之前有无合作关系、有无纠纷等); (4)非法集资的方式: ①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②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③以代种植、租种植、联合种植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④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⑤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⑥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⑦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⑧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⑨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⑩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以及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5)集资是否签订合同及合同的主要内容; (6)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 ①非法集资的方式(如上); ②承诺高额回报; ③编造虚假项目(如上); ④虚假宣传造势(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在报纸、电视、媒体上宣传投资前景、收益;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 ⑤利用亲情诱骗(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等); (7)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之前有无合作关系、有无纠纷等); (8)被侵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9)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10)犯罪嫌疑人承诺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收益情况; (11)犯罪嫌疑人承诺的投资回报率、实际支付的回报率; (12)犯罪嫌疑人获得集资后的表现: ①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②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③携带集资款逃匿; ④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13)被集资本的类型(①货币;②动产;③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工业产权;④其他); (14)非法聚集资金的流向、犯罪嫌疑人账务情况及资金流向关联账户的情况; (15)犯罪嫌疑人支付受害人投资本金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①生产经营收益;②借款;③非法聚集他人的资金); (16)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4、犯罪主观方面。 (1)对履约能力的明知(不能正常经营投资); (2)对偿还投资本金及支付投资回报的明知(正常情况下无法偿还投资本金及支付投资回报); (3)对间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明知(即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非法集资); (4)犯罪原因、动机以及希望达到的结果,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为目的。 5、共同犯罪情况。 (1)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2)为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情况。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骗过程的陈述。 (1)非法集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过程; (2)被集资的金额及资金交付方式(①现金交付;②转账交付;③通过中间人交付); (3)犯罪嫌疑人的承诺及宣传造势情况; (4)受害人对集资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5)犯罪嫌疑人诈骗受害人财物的方式、手段; (6)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7)所投本金、投资回报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8)通过中间人交付资金的,与中间人商谈及交付资金的过程。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集资审批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集资单位(个人)工作人员、中间人、知情人,调查了解: (1)集资行为的审批审核情况; (2)非法集资的时间、地点、过程; (3)非法集资的数额、方式、手段、宣传、承诺等情况; (4)所集资金的交付、流转及用途; (5)犯罪嫌疑人履约能力及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 1、物证。 (1)骗取的资金; (2)利用赃款所购买的财物; (3)作案工具(①伪造的印章、银行信用卡;②其他)。 2、书证。 (1)集资资格的审批审核材料; (2)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 (3)集资说明书、宣传资料等; (4)为集资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 (5)为实施集资诈骗而伪造相关书证; (6)收取集资所出具借据、欠据、收条、证明等; (7)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8)犯罪嫌疑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9)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10)犯罪嫌疑人利用所集资金挥霍、消费、购买物品(含不动产)产生的消费凭据、票据、产权证明等。 (五)鉴定意见 (1)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 (2)被骗财产的价格鉴定(按照《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集资诈骗仅限于资金,不包括财物); (3)犯罪嫌疑人资产、资信等情况司法会计鉴定等。 (六)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查(搜查)笔录(被骗财产藏匿藏所)。 (1)勘查(搜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财产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 (3)提取、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相关书证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人员、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网上交易、联络及犯罪嫌疑人将所骗欠款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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