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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十七章 附 则'''</span></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六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海警机关、监狱移送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国家安全机关、海警机关、监狱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则关于公安机关的规定。</span></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六百八十一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span></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六百八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span></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color:#000000;">本规则所称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span></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六百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span></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六百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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