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宣誓的若干规定”的源代码
←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宣誓的若干规定
跳转至:
导航
、
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所请求的操作仅限于该用户组的用户使用:
用户
您可以查看与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2005年3月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第三条 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律师宣誓仪式,由市律师协会协调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合组织进行。 市律师协会至少应提前7天将宣誓律师的名单、宣誓举行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宣誓律师。 第五条 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并可邀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主持仪式;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律师协会派一名工作人员和邀请司法行政部门1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第六条 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第七条 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接到通知要求参加宣誓的律师应当准时参加宣誓仪式,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提交保证书,保证参加下一次的宣誓仪式。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宣誓仪式,或者宣誓时不遵守仪式要求的,由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给予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会负责对市律师协会的宣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返回至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宣誓的若干规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名字空间
页面
讨论
变种
视图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网站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隐私政策
MediaWiki
政策法规查询
惠企助企政策
国家规章库
政策文件库
党纪法规库
财政部法规
行政法规库
人社部法规
教育部法规
民政部法规
自然资源法规
生态环境法规
农业农村法规
住建部规章库
交通运输法规
发改委文件库
司法解释〔法〕
司法解释〔检〕
法律文库查询
国家法律数据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域外法律网站
法源法律网
植根法律网
裁判例検索
常用工具
TinyWow
ECharts
深言达意
Pixels图片
知识图谱
汉语反向词典
腾讯软件源
PDF转换工具
Harvard lib
免费企查平台
友情链接
簿录客
罪名网
刑辩君®
达观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