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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big>'''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big> </center> <center>(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enter>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收费的标准,根据广东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2003年7月l0日发布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粤价〔2003〕225号文,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广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的全部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所有提供法律服务相关的工作时间,都可以纳入计时收费的范围。 第三条 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四条 律师服务计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诉讼仲裁、复议类业务,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 1.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包括听取委托人的案情介绍;听取委托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即所有必要的调查了解过程。 2.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取证;向当事人取证;向被害人取证;向证人、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内容。 3.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律师到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查阅与案件有关资料等内容。 4.准备各种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申诉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代理词、辩护词、合同等内容,该项工作时间应包括查阅资料、起草和修改文件等。 5.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罪犯、在押嫌疑人、正在服刑人员以及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6.出庭的时间,包括出席法庭、仲裁庭、听证会、行政复议等工作时间。 7.参与案件的调解和谈判。 8.办理其他各类与案件有关的事务。 9.处理诉讼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务。 10.其他可以记入计时收费的项目:(1)出具案情分析报告;(2)签收、送达、发送、邮寄诉讼、仲裁文书;(3)应当事人要求,汇报或出具诉讼进展情况的报告,如开庭报告等;(4)研究案情;等等。 第六条 非诉讼、仲裁、复议类业务,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 1.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行监管; 2.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3.协助企业(委托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律师见证; 5.解答法律咨询; 6.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 7.代办各类批准、登记注册手续,包括项目文件批准;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内容; 8.商标及专利异议;申请商标和专利无效等相关事务; 9.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10.参与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调解; 11.提供法律、法规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12.代为发表声明或公告; 13.证券律师业务; 14.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律师在受托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所花费在路途上的时间,可以所花费实际时间减半记入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间,特殊情况可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 第八条 计时收费以承办律师实际工作时间为准。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应分别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来进行计算,秘书、助手等相关人员的工作不能记入计时时间。 第九条 计时收费标准,在200 ~ 3000元/小时的范围内(可上下浮动20%),分为以下十个档次: 200~300元/小时 300~400元/小时 400~500元/小时 500~600元/小时 600~800元/小时 800~1000元/小时 1000~1500元/小时 1500~2000元/小时 2000~2500元/小时 2500~3000元/小时 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具体情况选择本事务所的计时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计算计时收费的时间一般以6分钟作为收费的计时单位,一小时分为10个计时单位,位数不足6分钟的不计算。 第十一条 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确定某个律师采用计时收费时所属的价格区间和价格水平,该标准在一年内不得变动,经律师协会备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律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应有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 律师收费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对于分期付款的案件,应在办案过程中分阶段出具工作清单。同时,委托人还有权要求代理律师出具一份完整的服务清单,以及相关的收费说明。 第十四条 在律师采用计时收费时,对承办律师有以下要求: 1.承办律师必须在每天工作后详细如实的填写日工作时间记录单。 2.律师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填写《律师工作时间清单》,并连同该法律事务的业务档案,报律师事务所审核。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审核,并对经办律师的最终工作时间确定负责。 3.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服务费用清单》,委托人对该清单存在异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或再次审核律师的实际工作时间。委托人有权查阅律师工作时间清单。 第十五条 律师的计时收费情况,律师事务所应进行监督。如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对工作的时间存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委托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提起调解申请,亦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2004年11月5日经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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