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指导案例7号”的源代码
←
指导案例7号
跳转至:
导航
、
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所请求的操作仅限于该用户组的用户使用:
用户
您可以查看与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span style="color:#2f2f2f;">'''指导案例7号'''</span>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2f2f2f;">'''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2f2f2f;">'''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2f2f2f;">'''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2f2f2f;">(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span></div> <span style="color:#2f2f2f;"> </span><span style="color:#2f2f2f;">'''关键词 民事诉讼 抗诉 申请撤诉 终结审查'''</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裁判要点'''</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相关法条'''</span><span style="color:#2f2f2f;"> </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基本案情'''</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隆公司)因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span><span style="color:#2f2f2f;">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span><span style="color:#2f2f2f;">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span><span style="color:#2f2f2f;">'''裁判结果'''</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审查。</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span><span style="color:#2f2f2f;">'''裁判理由'''</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span><span style="color:#2f2f2f;">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span> <span style="color:#2f2f2f;"> 本案中,申诉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span>
返回至
指导案例7号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名字空间
页面
讨论
变种
视图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网站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隐私政策
MediaWiki
政策法规查询
惠企助企政策
国家规章库
政策文件库
党纪法规库
财政部法规
行政法规库
人社部法规
教育部法规
民政部法规
自然资源法规
生态环境法规
农业农村法规
住建部规章库
交通运输法规
发改委文件库
司法解释〔法〕
司法解释〔检〕
法律文库查询
国家法律数据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域外法律网站
法源法律网
植根法律网
裁判例検索
常用工具
TinyWow
ECharts
深言达意
Pixels图片
知识图谱
汉语反向词典
腾讯软件源
PDF转换工具
Harvard lib
免费企查平台
友情链接
簿录客
罪名网
刑辩君®
达观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