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故唐律疏议/卷第九/职制/凡二十三条”的源代码
←
故唐律疏议/卷第九/职制/凡二十三条
跳转至:
导航
、
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所请求的操作仅限于该用户组的用户使用:
用户
您可以查看与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big>'''故唐律疏议·卷第九·职制·凡二十三条'''</big> 【疏】议曰: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高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91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议曰:「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一〕在令各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员,妄相署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即是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所司判补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应奏授,诈而不实者,〔二〕从「诈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前人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后人知其剩员而听任者,减初置人罪一等,谓一人杖九十,〔三〕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规求者为从坐」,谓人自规求而任者,为初置官从坐,合杖九十。「被征须者」,谓被征召而补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谓行军之所,须置权官,不当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 92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若试不及第,减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 【疏】议曰:依令:「诸州岁别贡人。」若别敕令举及国子诸馆年常送省者,为举人。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云「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若使名实乖违,即是不如举状,纵使试得及第,亦退而获罪。如其德行无亏,唯试策不及第,〔四〕减乖僻者罪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谓试五得三,试十得六之类,所贡官人,皆得免罪。若贡五得二,科三人之罪;贡十得三,科七人之罪。但有一人德行乖僻,不如举状,即以「乖僻」科之。纵有得第者多,并不合共相准折。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负殿应附而不附,及不应附而附,致考有升降者,罪亦同。 【疏】议曰:「考校」,谓内外文武官寮年终应考校功过者。其「课试」,谓贡举之人艺业伎能,依令课试有数。若其官司考、试不以实及选官乖于所举本状,以故不称职者,谓不习典宪,任以法官;明练经史,授之武职之类:各减「贡举非其人」罪一等。「负殿应附不附」者,依令:「私坐每一斤为一负,公罪二斤为一负,各十负为一殿。」校考之日,负殿皆悉附状,若故违不附;及不应附而附者,谓蒙别敕放免,或经恩降,公私负殿并不在附限,若犯免官以上及赃贿入己,恩前狱成,仍附景迹,除此等罪,并不合附而故附:致使考校有升降者,得罪亦同,谓与考校、课试不实罪同,亦减「贡举非其人」罪一等。 失者,各减三等。余条失者准此。承言不觉,又减一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疏】议曰:「失者,各减三等」,谓意在堪贡,心不涉私,不审德行有亏,得减故罪三等。自「试不及第」以下,「应附不附」以上,失者又各减三等。「余条失者准此」,谓一部律内,公事错失,本条无失减之文者,并准此减三等。承言不觉,亦从贡举以下,承校试人言,不觉差失,从失减三等上更减一等,故云「又减一等」。知而听行,亦从贡举以下,知非其人,或试不及第,考校、课试知其不实,或选官乖状,「各与同罪」,谓各与初试者同罪。 93诸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经宿乃坐。 【疏】议曰:州、县有境界,折冲府有地团。不因公事,私自出境界者,杖一百。注云「经宿乃坐」,既不云「经日」,即非百刻之限。但是经宿,即合此坐。 94诸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昼夜者,笞三十。 【疏】议曰:依令:「内外官应分番宿直。」若应直不直,应宿不宿,昼夜不相须,各笞二十。通昼夜不直者,笞三十。 若点不到者,一点笞十。一日之点,限取二点为坐。 【疏】议曰:内外官司应点检者,或数度频点,点即不到者,一点笞十。注云「一日之点,限取二点为坐」,谓一日之内,点检虽多,止据二点得罪,限笞二十。若全不来,上计日以无故不上科之。 问曰:二日以上,日别常向曹司,曹司点检,每点不到。若科无故不上,即是日别常来;若以累点科之,罪又重于不上。假有十日之内,日别皆来,每点不到,欲科何罪? 答曰:八品以下,频点不到,便是已发更犯,合重其事,累点科之。如非流内之人,自须当日决放。初虽累点罪重,点多不至徒刑;计日不上初轻,日多即至徒坐。所以日别上者据点,全不来者计日。以此处断,实允刑名。 95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番不到,虽无官品,但分番上下,亦同。下条准此。 【疏】议曰:官人者,谓内外官人。「无故不上,当番不到」,谓分番之人,应上不到。注云「虽无官品」,谓但在官分番者,得罪亦同官人之法。下条准此者,谓「之官限满不赴」及「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虽无官品,亦同官人之法。 若因暇而违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 【疏】议曰:官人以下、杂任以上,因给暇而故违,并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二十五日合杖一百,三十五日徒一年,四十五日徒一年半。「边要之官」,谓在缘边要重之所,无故不上以下,各加罪一等。 96诸之官限满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代到不还,减二等。 【疏】议曰:依令,之官各有装束程限。限满不赴,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替人已到,淹留不还,准不赴任之程,减罪二等。其有田苗者,依令「听待收田讫发遣」。无田苗者,依限须还。 97诸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者,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加一等。 【疏】议曰:「官人」,谓百官应从驾者。流外以下应从人,亦同官人之罪。其书吏、书童之类,差逐官人者,不在此限。其有稽违不到及从而先还者,虽不满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谓中书、门下省五品以上,依令应侍从者,加罪一等。 98诸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废事者,徒二年。 【疏】议曰:依令:「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或车驾自行,或三公行事。斋官皆散斋之日,平明集省,受誓诫。二十日以前,所司预申祠部,祠部颁告诸司。」其不预申期及不颁下所司者,杖六十。即虽申及颁下,事不周悉,所坐亦同。以故废祠祀事者,所由官司,徒二年。应连坐者,各依公坐法,节级得罪。 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杖七十;阙数者,杖一百;全阙者,徒一年。全阙,谓一坐。 【疏】议曰:牲,谓牛、羊、豕。牢者,牲之体。玉,谓苍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谓币帛。称「之属」者,谓黍、稷以下,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合杖七十;一事阙少,合杖一百;一坐全阙,合徒一年。其本是中、小祀,虽从大祀受祭,若有少阙,各依中、小祀递减之法。阙坐更多,罪不过此。余祀阙坐,皆准此。 即入散斋,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致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中、小祀递减二等。凡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准此。 【疏】议曰:依令:「大祀,散斋四日,致斋三日。中祀,散斋三日,致斋二日。小祀,散斋二日,致斋一日。散斋之日,斋官昼理事如故,夜宿于家正寝。」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一宿加一等。其无正寝者,于当家之内余斋房内宿者,亦无罪。皆不得习秽恶之事。〔五〕故礼云:「三日斋,一日用之,犹恐不敬。」致斋者,两宿宿本司,一宿宿祀所。无本司及本司在皇城外者,皆于郊社、太庙宿斋。若不宿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加一等。通上散斋,故云「各加一等」。中、小祀者,谓社稷、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帝社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从大祀以下犯者,中祀减大祀二等,小祀减中祀二等,故云「各递减二等」。 注:凡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准此。 【疏】议曰:依祠令:「在天称祀,在地为祭,宗庙名享。」今直举祀为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准此」,但在中祀有犯,皆减大祀二等;小祀有犯,皆减中祀二等。谓下条「大祀在散斋,吊丧问疾」,贼盗律「盗大祀神御物」之类,〔六〕本条无中、小祀罪名者,准此递减。 99诸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者,笞五十;奏闻者,杖六十。致斋者,各加一等。 【疏】议曰:大祀散斋四日,并不得吊丧,亦不得问疾。刑谓定罪,杀谓杀戮罪人,此等文书不得判署,及不得决罚杖、笞。违者,笞五十。若以此刑杀、决罚事奏闻者,杖六十。若在致斋内犯者,各加一等。中、小祀犯者,各递减二等。 100诸祭祀及有事于园陵,若朝会、侍卫,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谓言辞喧嚣,坐立怠慢乖众者,乃坐。 【疏】议曰:称祭祀者,享亦同;「及有事于园陵」,谓谒陵等事;「若朝会」,谓百官朝参、集会;及侍卫祭祀之事: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注云「谓言辞喧嚣,坐立怠慢」,谓声高喧闹,坐立不正,不依仪式,与众乖者,乃坐。 应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疏】议曰:「应集」,谓「祭祀」以下及余事合集之人。而主司不颁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独坐不至者。故云「各笞五十」。 101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有丧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则不禁。 【疏】议曰:庙享为吉事,左传曰:「吉禘于庄公。」其有缌麻以上惨,不得预其事。若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主司笞五十。虽不执事,遣陪从者,主司笞三十。若主司不知前人有丧者,勿论。即有丧不自言,而冒充执事及陪从者,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礼云「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不避有惨,故云「则不禁」。 102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七〕 【疏】议曰:合和御药,须先处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误。若有错误,「不如本方」,谓分两多少不如本方法之类。合成仍题封其上,注药迟驶冷热之类,并写本方俱进。若有误不如本方及封题有误等,但一事有误,医即合绞。医,谓当合和药者,名例「大不敬」条内已具解讫。 料理简择不精者,〔八〕徒一年。未进御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余条未进御及监当官司,并准此。 【疏】议曰:「料理」,谓应熬削洗渍之类。「简择」,谓去恶留善,皆须精细之类。有不精者,徒一年。其药未进御者,「各减一等」,谓应绞者从绞上减,应徒者从徒上减,是名「各减一等」。「监当官司」,依令:「合和御药,在内诸省,省别长官一人,并当上大将军、将军、卫别一人,与尚药、奉御等监视。药成,医以上先尝。」除医以外,皆是监当官司,并于已进、未进上,各减医罪一等。注云「余条未进御者」,谓下条「造御膳」、「御幸舟船」、「乘舆服御物」,但应供奉之物未进御者,各随轻重减一等,监当官司又各减一等,故云「并准此」。 103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简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 【疏】议曰:造御膳者,皆依食经,经有禁忌,不得辄造,若干脯不得入黍米中,苋菜不得和鳖肉之类。有所犯者,主食合绞。「若秽恶之物」,谓物是不絜之类,在食饮中,徒二年。若简择不精者,谓简米择菜之类,有不精好;及进御不时者,依礼,饭齐视春宜温,羹齐视夏宜热之类,或期夕日中,进奉失度及冷热不时者:减罪二等,谓从徒二年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谓酸咸若辛之味不品及应尝不尝,俱得杖一百之罪。 104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工匠各以所由为首。 【疏】议曰:御幸舟船者,皇帝所幸舟船,谓造作庄严。不甚牢固,可以败坏者,工匠合绞。注云「各以所由为首」,明造作之人,皆以当时所由人为首。 若不整饰及阙少者,徒二年。 【疏】议曰:其舟船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所须者有所阙少,得徒二年。此亦以所由为首,监当官司各减一等。 105诸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杖一百。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徒二年;未进御,减三等。 【疏】议曰:乘舆所服用之物,皆有所司执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依礼「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类,各依礼法,如有乖失违法者,合杖一百。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者,车谓辂车,马谓御马。其「之属」,谓羊车及辇等。〔九〕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銮鸣之类,是为「调习」。若不如此,或御马惊骇,车、舆及鞍、辔之属有损坏,各徒二年。虽不如法,未将进御者,减三等。 应供奉之物阙乏者,徒一年;其杂供有阙,笞五十。〔一0〕 【疏】议曰:「应供奉之物」,谓衣服、饮食之类。但是应供奉者,皆须预备,有阙乏者,即徒一年。杂供有阙者,谓非寻常应供奉之物,可供而阙者,笞五十。 106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减一等。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一一〕 【疏】议曰:乘舆服御物,主司持护修整,常须如法,若有私借,或将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谓除服御物之外,应供御所用者,得徒一年。虽非自借及借人,在司服用者,各减罪一等:服御物,徒三年上减;非服而御,徒一年上减。是为「各减一等」。 注: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 【疏】议曰:帷帐几杖之属者,谓笔砚、书史、器玩等,是应供御所须,非服用之物。色类既多,故云「之属」。 107诸监当官司及主食之人,误将杂药至御膳所者,绞。所,谓监当之人应到之处。 【疏】议曰:御厨造膳,从造至进,皆有监当官司。依令:「主食升阶进食。」但是杂药,误将至御膳所者,绞。「杂药」,谓合和为药,堪服饵者。若有毒性,虽不合和,亦为「杂药」。 108诸外膳,谓供百官。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及简择不净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百官常食以上,皆官厨所营,名为「外膳」,故注云「谓供百官」。「犯食禁者」,食禁已上解讫,若有犯者,所由供膳杖七十。「秽恶之物」,谓不净物之类在食饮中,及简择有不净,其所由者,得笞五十。若有误失者,各减二等:误犯食禁者,笞五十;误简不净,笞三十。 109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 【疏】议曰:依斗讼律:「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其知谋反、大逆、谋叛,皆合密告,或掩袭寇贼,此等是「大事应密」,不合人知。辄漏泄者,绞。注云「大事,谓潜谋讨袭」者,讨谓命将誓师,潜谋征讨;袭谓不声钟鼓,掩其不备者。既有潜谋讨袭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故云「谋叛之类」。 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一二〕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 【疏】议曰:「非大事应密」,谓依令「仰观见风云气色有异,密封奏闻」之类。有漏泄者,是非大事应密,合徒一年半。国家之事,不欲蕃国闻知,若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其大事,纵漏泄于蕃国使,亦不加至斩。漏泄之事,「以初传者为首」,首谓初漏泄者。「传至者为从」,谓传至罪人及蕃使者。其间展转相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论」,非大事,虽应密,而转传之人并不坐。 110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一三〕其纬、候及论语谶,不在禁限。 【疏】议曰:玄象者,玄,天也,谓象天为器具,以经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转之以观时变。易曰:「玄象着明,莫大于日月。故天垂象,圣人则之。」尚书云:「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天文者,史记天官书云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则观于天文。」图书者,「河出图,洛出书」是也。谶书者,先代圣贤所记未来征祥之书。兵书,谓太公六韬、黄石公三略之类。七曜历,谓日、月、五星之历。太一、雷公式者,并是式名,以占吉凶者。私家皆不得有,违者,徒二年。若将传用,言涉不顺者,自从「造祆言」之法。「私习天文者」,谓非自有书,转相习学者,亦得二年徒坐。纬、候及谶者,五经纬、尚书中候、论语谶,并不在禁限。 111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一四〕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议曰:制书,在令无有程限,成案皆云「即日行下」,称即日者,谓百刻内也。写程:「通计符、移、关、牒,满二百纸以下,给二日程;过此以外,每二百纸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总不得过五日。其赦书,计纸虽多,不得过三日。军务急速,皆当日并了。」成案及计纸程外仍停者,是为「稽缓」,一日笞五十。注云「誊制、敕、符、移之类」,谓奉正制、敕,更誊已出,符、移、关、解、刺、牒皆是,故言「之类」。一日加一等,计六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疏】议曰:「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狱案辩定须断者三十日程。其通判及勾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日程;经四人以上,给二日程;大事各加一日程。若有机速,不在此例。」机速,谓军机急速,不必要准案程。应了不了,亦准稽程法。除此之外,皆准事。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112诸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失错,谓失其旨。 【疏】议曰:「被制书」,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问曰:条云「被制书施行而违者徒二年」,未知敕及奏抄得罪同否? 答曰:上条「稽缓制书」,注云:「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即明制、敕之义,轻重不殊。其奏抄御亲画闻,制则承旨宣用,御画不轻承旨,理与制书义同。 113诸受制忘误及写制书误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转受者,减一等。 【疏】议曰:谓承制之人,忘误其事及写制书脱剩文字,并文字错失。事若未失者,谓未失制书之意,合笞五十。「已失」,谓已失事意而施行,合杖七十。「转受者减一等」,若宣制忘误及写制失错,转受者虽自错误,为非亲承制敕,故减一等:未失其事,合笞四十;事若已失,合杖六十。故云「转受者减一等」。 校勘记 〔一〕杂任以上「杂」原讹「离」,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二〕诈而不实者「而」原脱,据至正本、岱本、宋刑统补。 〔三〕谓一人杖九十「一」原讹「二」,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按:文云「减初置人罪一等」,初置人「一人杖一百」,此当为「一人杖九十」。 〔四〕唯试策不及第「试」原讹「只」,据文化本改。 〔五〕皆不得习秽恶之事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大唐开元礼三「习」作「预」。按:「习」盖唐人避代宗讳改。 〔六〕贼盗律盗大祀神御物之类各本「贼」原脱。按:贼盗律疏议曰:「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作「盗律」非也。查全书征引多作「贼盗律」,间有作「盗律」者,今并据补,以下不再出校。 〔七〕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者医」原误倒,据敦煌写本伯三六0八职制户婚律残卷(以下简称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宋刑统乙正。 〔八〕料理简择不精者「简」原作「拣」。按:孙奭律音义云「作拣者非」,今据敦煌写本伯三六0八、敦煌写本伯三六九0职制律疏残卷、律附音义改。下同。 〔九〕其之属谓羊车及辇等「其之属」,至正本、岱本作「称之属」,文化本作「称之属者」。 〔一0〕其杂供有阙笞五十按:敦煌写本伯三六0八无此八字。伯三六0八多见武后时期新字,当为武后时期之写本,王重民敦煌古籍叙录因而疑此八字「并为武后或武后以后所增窜」。 〔一一〕谓帷帐几杖之属「谓」原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宋刑统补。按:本条疏文引律注即有「谓」字。 〔一二〕仍以初传者为首「者」原脱,据敦煌写本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宋刑统补。 〔一三〕私习天文者亦同按:敦煌写本伯三六0八无此注。王重民敦煌古籍叙录疑今本此注为「武后或武后以后所增窜」。 〔一四〕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誊」原讹「腾」,据文化本、律附音义改。按:说文「誊,移书也」。
返回至
故唐律疏议/卷第九/职制/凡二十三条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名字空间
页面
讨论
变种
视图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网站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隐私政策
MediaWiki
政策法规查询
惠企助企政策
国家规章库
政策文件库
党纪法规库
财政部法规
行政法规库
人社部法规
教育部法规
民政部法规
自然资源法规
生态环境法规
农业农村法规
住建部规章库
交通运输法规
发改委文件库
司法解释〔法〕
司法解释〔检〕
法律文库查询
国家法律数据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域外法律网站
法源法律网
植根法律网
裁判例検索
常用工具
TinyWow
ECharts
深言达意
Pixels图片
知识图谱
汉语反向词典
腾讯软件源
PDF转换工具
Harvard lib
免费企查平台
友情链接
簿录客
罪名网
刑辩君®
达观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