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源代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跳转至:
导航
、
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所请求的操作仅限于该用户组的用户使用:
用户
您可以查看与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big><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191b1f;">'''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191b1f;">'''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span></div></big>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191b1f;">(高检发释字【1998】4号,自1998年11月3日起施行)</span></div> <span style="color:#191b1f;">重庆市人民检察院:</span> <span style="color:#191b1f;">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span> <span style="color:#191b1f;">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span>
返回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名字空间
页面
讨论
变种
视图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网站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隐私政策
MediaWiki
政策法规查询
惠企助企政策
国家规章库
政策文件库
党纪法规库
财政部法规
行政法规库
人社部法规
教育部法规
民政部法规
自然资源法规
生态环境法规
农业农村法规
住建部规章库
交通运输法规
发改委文件库
司法解释〔法〕
司法解释〔检〕
法律文库查询
国家法律数据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域外法律网站
法源法律网
植根法律网
裁判例検索
常用工具
TinyWow
ECharts
深言达意
Pixels图片
知识图谱
汉语反向词典
腾讯软件源
PDF转换工具
Harvard lib
免费企查平台
友情链接
簿录客
罪名网
刑辩君®
达观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