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源代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跳转至:
导航
、
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所请求的操作仅限于该用户组的用户使用:
用户
您可以查看与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big><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最高人民法院'''</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div></big>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法释〔2003〕13号</div> <div style="margin-left:1.111cm;margin-right:1.111cm;">(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div>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返回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名字空间
页面
讨论
变种
视图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网站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隐私政策
MediaWiki
政策法规查询
惠企助企政策
国家规章库
政策文件库
党纪法规库
财政部法规
行政法规库
人社部法规
教育部法规
民政部法规
自然资源法规
生态环境法规
农业农村法规
住建部规章库
交通运输法规
发改委文件库
司法解释〔法〕
司法解释〔检〕
法律文库查询
国家法律数据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域外法律网站
法源法律网
植根法律网
裁判例検索
常用工具
TinyWow
ECharts
深言达意
Pixels图片
知识图谱
汉语反向词典
腾讯软件源
PDF转换工具
Harvard lib
免费企查平台
友情链接
簿录客
罪名网
刑辩君®
达观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