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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最高人民法院</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管辖问题的解释</div></big>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法释〔2002〕4号</div> <div style="margin-left:1.111cm;margin-right:1.111cm;">(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div>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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