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源代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跳转至:
导航
、
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所请求的操作仅限于该用户组的用户使用:
用户
您可以查看与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div> <div style="text-align:right;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最高人民法院</div> <div style="text-align:right;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2022年11月14日</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 法释〔2022〕18号'''</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最高人民法院'''</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20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div> <div style="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 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div>
返回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名字空间
页面
讨论
变种
视图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网站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隐私政策
MediaWiki
政策法规查询
惠企助企政策
国家规章库
政策文件库
党纪法规库
财政部法规
行政法规库
人社部法规
教育部法规
民政部法规
自然资源法规
生态环境法规
农业农村法规
住建部规章库
交通运输法规
发改委文件库
司法解释〔法〕
司法解释〔检〕
法律文库查询
国家法律数据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域外法律网站
法源法律网
植根法律网
裁判例検索
常用工具
TinyWow
ECharts
深言达意
Pixels图片
知识图谱
汉语反向词典
腾讯软件源
PDF转换工具
Harvard lib
免费企查平台
友情链接
簿录客
罪名网
刑辩君®
达观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