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列表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法院代字:军)(位于北京市)(高级军事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1)(位于南京市)(中级军事法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法院(军0101)(基层军事法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事法院(军01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军01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法院(军01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事法院(军0105)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2)(位于广州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沙军事法院(军02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事法院(军02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军事法院(军02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口军事法院(军02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事法院(军0205)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军0206)
-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军03)(位于成都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事法院(军03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拉萨军事法院(军03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军04)(位于兰州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事法院(军04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军事法院(军04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法院(军04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5)(位于沈阳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呼和浩特军事法院(军05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事法院(军05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哈尔滨军事法院(军05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事法院(军05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6)(位于北京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法院(军06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军06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军事法院(军06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军事法院(军06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军事法院(军0605)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军事法院(军07)(位于北京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直属军事法院(军07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1)(位于南京市)(中级军事法院)
管辖
名词解释:
- 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 军队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 营区: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刑事管辖:
- 军人刑事犯罪或触犯军事法的刑事案件;
- 平民和外国人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军事秘密的刑事案件。
- 特别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由军事法院审理,而是由地方人民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审理:
-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 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民事管辖:
- 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 双方当事人均为现役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 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 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 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
- 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 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 可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