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时期制定颁行的法律,共12篇500条。其重新确定了五刑、八议、十恶 (法律名词)|十恶制度,为后朝法典相继沿用,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制定
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为改革旧律,命高颎及其它重臣郑译、杨素、苏威、裴政等十四人,广泛采用曹魏、晋朝、北齐、南梁各律的优点,“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十月完成,颁布实行。三年(583年),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因此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为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制成《开皇律》。
律文
律文共十二篇,五百条。与旧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刑、杖罪一千余条。主要参照北齐,部分参照北周的法律而制成。其篇目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亦作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篇。还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平民的诉讼程序,如百姓有冤情,可逐级上告,甚至直到朝廷。
《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改为“十恶之条”,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按规定,“犯十恶及故(意)杀人狱成(经审讯已定案)者,虽会赦(大赦)尤除名。”十恶的罪名自《开皇律》确立后,历代法典均相继沿用、不作修改。
特权
《开皇律》对贵族、官员的犯罪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在八议范围内的人或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十恶除外,都可以减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钱来赎罪。
影响
隋朝虽仅存三十七年,但其法制建设有很大成就,而《开皇律》被史学家誉为好法,其上承汉律的源流,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朝、明朝、清朝各朝所沿用,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着重要的地位。并对古代日本、朝鮮半島|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法制产生过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