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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该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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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该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