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
公报一般指国家、政府、政党、团体或其领导人所发表的关于重大事件,或会议经过和决议等的正式文件。由一国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编印的专门登载法律、法令、决议、命令、条约、协定或其他官方文件的刊物,也称“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并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大权威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八条规定,上述四大权威发布的封面应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57年创刊,1966年停刊,1980年1月复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主管、主办,每年一般发行6至8期,不定期发行,原则上每次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后出版一期。本刊主要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决定、决议、报告、人事任免,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检查法律执行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同时还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创刊前和停刊期间的法律,收录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合订本。
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公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公告、启事及法例等的官方出版物,由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面向中国国内及海外公开发行。
《国务院公报》刊登的内容包括:
- 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等文件;
- 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
- 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重要规章和文件;
- 国务院领导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同时还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5年,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提议,并报经彭真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实现司法信息发布规范化、常态化。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由季刊改为双月刊,2004年改为月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栏目设置是:文献、法律选登、司法解释、司法统计、司法文件、任免事项、裁判文书选登及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典型案例一直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进行审判指导的重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转载重要法律、法规,刊载最高人民法院重要文件、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司法统计公报、任免事项、典型案例等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威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发出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1989年5月27日创刊,为双月刊,对国内外公开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主要刊登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解答等司法解释文件和需公开发布的通知、决定等重要文件;检察机关办理的有影响的重大典型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