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4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高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逐步完善上海破产审判集中管辖机制,提升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审判水平,更好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4号),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就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实施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二、由执行法院移送的下列执转破案件:
1.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
2.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金融机构执转破案件除外);
3.外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市的执转破案件。
三、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四、跨境破产案件。
五、对各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和相关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以及审判监督案件。
六、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第二条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由执行法院移送的下列执转破案件:
1.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内部移转的执转破案件;
2.本市各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债务人住所地不属该院辖区的执转破案件;
3.外省市基层法院移送本市的执转破案件;
三、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另有规定,以及各区人民法院应内部移转的执转破案件除外)。
四、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五、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其他相关案件的管辖:
一、本市各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债务人住所地在该院辖区的执转破案件;
二、在本细则实施前各法院已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需转破产的案件,由各法院继续办理;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将相关案件指定各有关法院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