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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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贷款诈骗起意的时间;②为诈骗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诈骗手段;④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申请贷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理由及承诺的贷款用途。 (3)犯罪嫌疑人与贷款单位工作人员的沟通、协商时间、地点及沟通、协商的具体情况。 (4)贷款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的条件。 (5)犯罪手段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②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⑤其他手段。 (6)使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手段的,引进资金、项目的具体内容。 (7)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手段的,虚假经济合同的形成过程及具体内容。 (8)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手段的,证明文件的来源、种类(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具体内容。 (9)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手段的,虚假产权证明的形成过程、具体内容、形式上可担保的数额。 (10)使用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贷款手段的,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可以担保的数额、已担保的数额。 (11)犯罪嫌疑人获得贷款的数额及贷款合同规定贷款资金的用途。 (12)贷款资金的流向、犯罪嫌疑人账务情况及资金流向关联账户的情况。 (13)贷款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及贷款催收情况。 (14)犯罪嫌疑人获得贷款后的表现(①携带贷款潜逃;②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③)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④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 (15)犯罪嫌疑人归还贷款的情况,不能归还贷款的具体数额。 (16)是否通过行贿方式获得贷款。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即犯罪目的(将贷款占为己有或使第三者不法所有)。 (2)推定的主观状态,即推定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目的(①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②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③)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④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⑥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 (3)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2.被骗过程及遭受损失的情况。包括: (1)被害单位放贷审查、审批程序。 (1)商谈、签订贷款合同的时间、地点、过程及贷款合同的内容。 (2)犯罪嫌疑人骗取贷款的方式、手段及承诺贷款资金的用途。 (3)被骗贷款的数额、被害单位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贷款资金)。 (4)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履行情况。 (5)贷款资金的流向及贷款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及贷款的催收情况。 (6)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7)犯罪嫌疑人归还贷款的情况,不能归还贷款的具体数额。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知情人、关系人、中间人、参与人等,调查了解:

1.犯罪嫌疑人为骗取贷款所做的准备。

2.犯罪嫌疑人骗取贷款的手段及具体情况(①引进资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真假性;②虚假经济合同的形成过程及具体内容;③虚假证明文件的来源、种类、具体内容;④虚假产权证明的形成过程、具体内容、形式上可担保的数额;⑤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已担保的数额、可以担保的数额)。

3.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及偿还贷款的能力。

4.犯罪嫌疑人获得贷款后处理、使用资金的情况。

5.犯罪嫌疑人已偿还贷款及未偿还贷款的情况。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等。

(四)物证

1.用骗取的贷款购买的财物(①动产;②不动产;③准不动产等)及照片。

2.作案工具(①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印章;②银行信用卡;③虚假担保物等)及照片。

3.涉案资金及照片。

(五)书证

1.与案件有关的贷款申请报告、贷款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贷款审批材料等。

2.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3.犯罪嫌疑人的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4.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5.变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文本。

6.虚假的经济合同文本、产权证明。

7.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手续、材料、合同、信件等。

8.犯罪嫌疑人利用骗取的贷款挥霍、消费、购买物品(含不动产)产生的消费凭据、票据、产权证明等。

(六)鉴定意见

1.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的文检鉴定。

2.与案件有关的笔迹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被骗贷款及其他涉案财产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资金及其他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被骗贷款藏匿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获得贷款的网上交易记录。 (2)犯罪嫌疑人将所骗贷款消费、挥霍的网上交易记录。 (3)与案件有关电子账本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