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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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浙发改财金〔2022〕19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完善与破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制度,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深化数字化改革,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更好发挥政府和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

1.落实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实现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信息共享,及时更新公示我省破产企业信息状态,进一步拓宽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信息推送渠道。(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要求,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细化落实破产企业注销制度。严格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办理标准、要求和步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优化简易注销服务,营业执照遗失的破产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落实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登记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落实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畅通申报机制,便利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进行任职限制申报。(省法院牵头,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中上市公司的管理由浙江证监局牵头)适时总结发布典型案例,鼓励各级法院在相关案例中积极落实对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对企业破产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惩戒,不断完善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向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

4.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重整、和解的支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牵头,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协同配合)
5.便利管理人账户开立和展期。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金融机构应针对管理人账户的开立确定统一规则,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账户开立流程和所需材料,缩短开户周期,提升管理人账户权限,优化管理人账户展期、注销办理流程。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鼓励金融机构对“无产可破”企业管理人账户免收相关费用。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债务人印章或者经依法备案的管理人印章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强化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机制,充分尊重和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破产程序的协调、协商作用。探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等机制。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费用分担等问题进行适当支持。(浙江银保监局、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鼓励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标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牵头,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要支持重整过程中的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在审慎审查的基础上,创新和改进融资服务,探索符合重整企业特点的贷款模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支持重整企业回归正常经营。优化银行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浙江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打造市场化运作的可转换重整投资机构,建立可转换重整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重整、和解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督促商业银行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落实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推动出台简化重整、和解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等方面的措施。(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浙江银保监局等协同配合)金融机构对重整计划或破产和解协议经裁定批准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应参照正常企业标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得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票否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优化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工作,依法优先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对于符合退休条件或要求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如果职工个人同意补缴本人及企业应负担的全额欠费本金的,可由个人先行缴纳后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应由企业负担部分的社保费本金,个人垫缴后列入破产债权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涉嫌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主动加强与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妥善化解欠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法院、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依法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破产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加强与刑事办案机关的协调沟通,妥善解决破产案件程序启动、破产财产保全解除、破产企业接管等问题,刑事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省法院牵头研究建立和完善在破产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的移送侦查工作机制,为形成打击"逃废债”合力提供制度化保障。加强打击破产程序中“逃废债”的典型案例发布,为形成打击逃废债合力提供保障。(省法院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对企业相关人员启动刑事程序后,因破产案件审理需要,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以与刑事办案机关协调,依法会见、询问涉嫌犯罪的企业相关人员。(省法院牵头,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追查和管理,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报告有关情况。(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严查债务人利用体外公司及个人账户进行的非法资金转移行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金融机构如发现破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信息或线索的,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将逃废债信息和线索提供给管理人,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尽职审查,并协助、配合金融机构打击“逃废债”,有效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

12.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等情形为由拒绝。(省税务局负责)
13.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税务、海关等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包括因欠缴社保费用产生的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省税务局牵头,杭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省税务局负责)
15.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落实债务重组、资产处置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省税务局负责)

(四)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

17.有效盘活土地资产。破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允许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对确实需要分割转让,并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土地,在确保分宗后各自能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申请分割转让,经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允许分割转让。对因相关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为不动产处置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征求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向管理人告知具体明晰的标准及其依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法院、省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积极推动已竣工但存在未办理验收等瑕疵的不动产完善有关手续,明确权属,为破产企业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在完善相关手续时,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约事项,相关部门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决定的,应将罚款或违约金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并完善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预分配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人担保财产管理和处置的报酬协商制度,有效利用网络平台(包括合适的各类资产的多元化专业交易流转平台),充分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提升管理人的资产处置效率。(省法院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配合,由管理人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做好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分事务。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省法院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杭州海关牵头,省法院等配合)
20.规范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建立健全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制度规范,完善档案处置内控机制,明确档案归属与流向,优化档案处置公共服务体系,切实降低档案处置制度成本,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省档案局牵头,省法院等配合)

(五)加强组织和信息保障

21.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各地区应建立和健全完善各级“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吸纳涉及社会稳定、职工权益、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企业税收、不动产管理、企业档案处置等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避免对破产司法和管理人工作的不当干预。(各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省法院等配合)
22.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推进破产程序数字化改革,实现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法治的横向贯通。加强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管理人的信息沟通,推动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通过适当方式向管理人开放金融信用信息数据、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平台的信息。(省法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