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文号(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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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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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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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号解释 |
选举诉讼,初选为三级审,覆选为二级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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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号解释 |
妨害选举,应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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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号解释 |
结伙入室、拴人勒赎应依俱发罪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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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号解释 |
亲属和奸,即无夫妇女,亦应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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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号解释 |
府不能为县案控告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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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号解释 |
藩库与商号因存款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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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号解释 |
选举诉讼准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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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号解释 |
买卖人口之犯罪其居间者若系主谋或助恶应分别情形以共犯论。亲告罪若无代行告诉人亦无利害关系人声请时管辖检察官得以职权指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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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号解释 |
第一审未经辩论之判决可作控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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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0号解释 |
专为公益不涉阴私须有二要件一须证明事实二须关系公益非专属个人私德之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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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号解释 |
买卖人口条款所称某等罚应照前清现行刑律罚金刑之标准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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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号解释 |
选举诉讼如依现行民诉法条例可用缺席判决并有妨害选举罪之嫌疑者仍依刑诉审级程序另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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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3号解释 |
被害人无上诉权如有不服只得向检察官申诉请求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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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4号解释 |
八旗官兵现服兵役者即属军人都督府条例上并无军事顾问名目不能认为军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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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5号解释 |
夫妇关系之成立以举行相当礼式为要件。以强暴、胁迫、诈术以外之手段引诱男女者即成立和诱罪不问有夫无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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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6号解释 |
重婚罪之成立必已举行相当婚娶礼式为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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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号解释 |
抢夺妇女应构成略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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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号解释 |
法令有明文规定之刑罚其性质自与刑法法典内之刑罚无异当然得向司法衙门请求正式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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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号解释 |
报馆损害他人之名誉虽事后更正不能阻却犯罪之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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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0号解释 |
重婚非亲告罪检察官可以不待告诉即行检举。和诱有夫之妇仅构成和诱罪若有奸通事实则构成和奸和诱二罪俱发其妇亦构成和奸。暂刑律三四九条及三五一条略诱和诱男子以未满二十岁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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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1号解释 |
放卖国有土地与刑律所谓征收各项入款之性质不同不生刑事问题官吏违背行政法规亦不适用刑法上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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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2号解释 |
湮灭证据罪不限于犯罪发觉以后惟须他人之犯罪案件系属于审判衙门始为既遂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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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3号解释 |
买卖人口应照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处罚如该条款亦无明文应依新刑律第十条之规定不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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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4号解释 |
卖婢为人妻妾新律及买卖人口条例均无治罪正条当然不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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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5号解释 |
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动产为限房屋当然不能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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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6号解释 |
配偶二字专指已成婚者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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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7号解释 |
和奸有夫之妇非经本夫告诉不能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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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8号解释 |
贩卖人口如甲买自乙复卖与丙自系二罪俱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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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9号解释 |
前清报律为特别法刑律为普通法报律既无规定当然适用刑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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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0号解释 |
赌博罪之成立不问财物贵贱及多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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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1号解释 |
法院因案调卷并无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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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2号解释 |
部令未经公布以前县卷有表示其判决之批谕者不问其形式若何均认为已经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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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3号解释 |
买卖人口条款所称子女应从广义解释如贩卖不归自己抚养监督之他人子女自系略诱或和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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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4号解释 |
赌博罪中所称暂时娱乐者系指赌饮食之类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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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5号解释 |
从事电车汽船之业务人犯罪不能用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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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6号解释 |
上级审判衙门据离任官吏之声请决定移转管辖自系违法惟此种决定非经抗告由上级审决定撤销不失效力。据刑诉律十九条第二款以广义解释声请移转者其声请不能谓之违法至有无理由是否正当须据事实以认定。刑诉律之指定及移转管辖与试办章程之回避不同一则指审判厅全体而言一则指审判官个人而言。援用刑诉律一九条二款以下决定未经同律二三条二四条二五条之手续自系违法但非经上级审撤销不失效力。审判厅为适法之判决确定后接上级厅移转管辖决定之通知其决定当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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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7号解释 |
买卖妇女为娼暂行新刑律虽无专条其原因出于略诱和诱者自可适用各本条处断。买卖人口行为不问是否为娼在法律上当然不生效力至构成犯罪与否须视其有无触犯刑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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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8号解释 |
刑事被告于上诉后死亡应由上诉衙门驳回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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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9号解释 |
宝银不能作为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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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0号解释 |
商人为买空卖空者应以赌博罪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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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1号解释 |
现行编制法系采国家诉追主义设有检察官被害人自不能请律师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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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2号解释 |
兼祧双配在新刑律施行后者以重婚罪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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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3号解释 |
第二审发现有共犯时仍应由第一审检察官向同级审判衙门起诉第二审不得径自宣告罪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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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4号解释 |
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可向原厅声明再议仍被驳斥不服可递呈上级检察厅请求照编制法各条为一定处分亲告罪案件如亲告人在庭告诉检察官即时依法为口头起诉者自应受理。凡依明文或法理所为之决定命令除如指挥诉讼等依据法理惯例碍难准其抗告者外余均应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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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5号解释 |
地方自治选举犯罪应照妨害选举罪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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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6号解释 |
刑之加减立法本意在审判官按犯人情节行其自由裁量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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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7号解释 |
解释戒严法各节(一)三条三项所称系指宣告戒严时应因时机必要指定地域宣告为二项一款或二款之戒严地域而言(二)九条二项所称行政司法官自当以与戒严地域有地方的关系之行政官司法官为限而法令所称地方概指省以上之区划而言(三)九条十条所称司法事务专指审判以外之行政事务而在戒严司令官有预闻之必要者而言(四)九条十条所称受指挥之意义系审判以外之事务而为戒严司令官有预闻之必要者始受司令官之指挥(五)戒严司令官对于与军事有关系之民刑案件之执行仍须于现行法令所许范围内行其监督通常机关处理执行事务后自应随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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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8号解释 |
杀毙奸夫若将行奸或行奸未毕时非此不能排除现时侵害者得以紧急防卫论 |
紧急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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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9号解释 |
本夫杀死奸夫奸妇如系排除现时侵害者以紧急防卫论 |
紧急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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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0号解释 |
前清现行律、造畜蛊毒杀人条例、新刑律中无该当明文亦不背乎民国国体当然继续有效。贩卖吗啡仍应适用前清现行刑律条例及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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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1号解释 |
被害人无上诉权当然不能在审判衙门提起抗告。试办章程中所谓附带犯罪系与刑事诉讼法草案二五六条二项二五七条二项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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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2号解释 |
因戒严所生司法上之效果本分别警备地域与接战地域二种不同故司令官之职权各异。戒严法之军政执法处既不能违法受理无关军事之刑事案件即不能审讯无关军事案件之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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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3号解释 |
非传唤被告到案不能明其性质因而传集者不得谓为不应受理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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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4号解释 |
易科罚金应依徒刑定其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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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5号解释 |
出继子对于本生父母及亲子对于出母均以尊亲属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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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6号解释 |
一村十家毗连不能认为人密烟稠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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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7号解释 |
军政执法处之判决仍得上诉于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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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8号解释 |
凡以鸦片烟和制造之物不问其为丸药为他种形式皆得依刑律第二六六条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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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9号解释 |
控告审发还第一审应以原判系管辖错误或驳回公诉者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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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0号解释 |
刑律加减例审判官仍可在范围内酌量处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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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1号解释 |
刑诉管辖第十九条所称上级审判衙门系就广义立言地方厅管辖区域内只一初级厅则关于本条声请移转管辖自应直接向高等厅为之无庸经由地方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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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2号解释 |
律师公会之成立应在司法总长认可其会则之后 |
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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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3号解释 |
和诱重婚为连续犯以被诱及结婚当时为既遂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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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4号解释 |
既决人犯在监犯罪仍应照俱发罪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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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5号解释 |
重婚罪包括有夫再嫁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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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6号解释 |
强盗拒捕伤人自系构成三七三条之罪若所伤系执行职务之官员则系构成三七三条及一五三条之俱发罪。刑律三七三条及三七四条之条件不问触犯一条件或二条件皆祗构成一罪。数次赌博既非常业又无继续意思者以数罪论。强盗同时抢夺四家财物又连伤该四家各一人但未至笃疾自系构成四个三七三条三款之罪。强盗侵入第宅将妇女捉至贼巢强奸与刑律三七四条四款不合系强盗罪与二八五条之罪俱发。强盗指明目的地行至中途被获者应以未遂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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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7号解释 |
即时判决应准声明窒碍并准用上诉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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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8号解释 |
受阙席判决者如在上诉期内声明窒碍应即回复阙席前之程度更为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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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9号解释 |
试办章程第一百十四条系专指刑事执行而言民事判决仍由该案第一审衙门依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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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0号解释 |
民事被告人声请延期如认为无理由时可用决定驳回并可阙席判决唯在上诉期间内准其声明窒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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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1号解释 |
刑事轻微案件被告虽准取保候审而审判厅仍可准驳取保候审人逃走原保人真有藏匿情形自应依刑律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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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2号解释 |
检察官对于本案有不服时自应有上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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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3号解释 |
买卖人口契约应为无效如有强迫情形应照刑律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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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4号解释 |
各州县审理案件抗告方法应分别民刑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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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5号解释 |
私放票布若其行为之目的与意思为预备或阴谋内乱者依内乱罪处罚。私放票布其行为之目的与意思若系妨害秩序应按照刑律妨害秩序罪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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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6号解释 |
民事上诉于诉讼法未颁布前仍应照试办章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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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7号解释 |
民事抗告可斟酌条理采用民诉法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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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8号解释 |
选举人拒绝收票及故意不投票者应认为弃权若签到不及领票者不能认为到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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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79号解释 |
判决前应征收之诉讼费用因诉讼法上受诉衙门为审判厅应由审判厅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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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0号解释 |
被害人无上诉权但可请求检察官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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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1号解释 |
抗告既为上诉之一种自应适用上诉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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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2号解释 |
田房税契章程典当逾二十年不赎者即作绝卖应以时效原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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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3号解释 |
覆选当选人如甲乙丙三人同票甲以抽签当选乙丙应认为候补当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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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4号解释 |
民事上诉由原审判厅移送上诉衙门其讼费由审厅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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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5号解释 |
改组前所有地方及县法院已经审判之案件均以经第一审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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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6号解释 |
因偷窃而损坏铁路轨道上之物件应比较妨害交通罪与窃盗罪从一重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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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7号解释 |
内乱罪案件应审查事实分别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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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8号解释 |
判决虽系违法但未经上级审判衙门撤销不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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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9号解释 |
前清现行律之十等罚应比照新刑律罚金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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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0号解释 |
民事诉讼中发现刑事案件应送检察厅起诉如检察厅不为起诉则只能就民事范围裁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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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1号解释 |
刑律第第三七一条系包括窃盗已遂未遂而言但虽窃盗未遂而有该条行为者仍应以强盗论既遂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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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2号解释 |
缓刑期内更犯罪者其撤销缓刑权应在更犯罪之审判衙门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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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3号解释 |
毁损测量队木标石点不能谓为建筑物应依毁弃损坏罪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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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4号解释 |
买卖人口条款应认有效至审理上告案件亦屡有判例可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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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5号解释 |
控告审不能援照上告审判例撤销未经提起控告之判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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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6号解释 |
现役兵士不能以吏员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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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7号解释 |
华洋诉讼合于反诉法理时仍由本诉审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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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8号解释 |
高等以下之检察厅不得直接请求解释并不得以具体之案件请求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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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9号解释 |
刑律加减例应从最近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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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00号解释 |
死罪以下施行办法中非常上告及再审制度专采被告利益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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