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1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裁量基准 |
1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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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执业延续时间较长,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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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私自收案但没有私自收费行为(包括接受委托人财物和其他利益数)的,予以警告处罚。
私自收费不满五千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私自收费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包括私自收案但没有私自收费),或者私自收费超过一万元的,或者私自收费虽未达到一万元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7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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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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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实际牟取到当事人争议权益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实际牟取到当事人争议权益的,或者虽未牟取到当事人争议权益,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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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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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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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案金额不足三万元,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足二十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三万元但有两次及以上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或者虽未达到二十万元但有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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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条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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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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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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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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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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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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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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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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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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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7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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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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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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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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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20 |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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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
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情节较重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21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涉案金额不足五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十次;或者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万元;或者虽未超过十次或五十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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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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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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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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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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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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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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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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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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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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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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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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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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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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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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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造成本所多名律师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予以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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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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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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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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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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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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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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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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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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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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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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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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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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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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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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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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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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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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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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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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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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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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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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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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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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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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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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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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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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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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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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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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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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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吊销其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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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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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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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报司法部吊销其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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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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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报司法部吊销其执业执照。 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予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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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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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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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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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报司法部吊销其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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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5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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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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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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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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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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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 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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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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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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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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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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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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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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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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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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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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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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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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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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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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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第26项,适用《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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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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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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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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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第5项,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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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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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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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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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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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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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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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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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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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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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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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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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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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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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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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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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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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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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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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 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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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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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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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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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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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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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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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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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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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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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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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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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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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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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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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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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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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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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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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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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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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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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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