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类
【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本类包括:首饰(即仿真首饰、贵重金属制首饰和宝石);衬衫袖口的链扣,领带饰针。
本类不包括: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牙科用金汞合金(第五类),刀、叉和勺餐具(第八类),电触点(第九类),金笔尖(第十六类),茶壶(第二十一类),金银线制刺绣品(第二十六类),雪茄烟盒(第三十四类);非贵重金属制艺术品(按其原料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