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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iv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9f9f9;color:#202122;">'''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span></div></big>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9f9f9;color:#202122;"></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9f9f9;color:#202122;">'''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9f9f9;color:#202122;">又名:</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9f9f9;color:#202122;">'''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left:0cm;margin-right:0cm;"><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9f9f9;color:#999999;">1949年8月12日颁布</span></div> '''订立过程''':1949年4月12日至8月12日签署公约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在日内瓦举行之外交会议,修订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订立之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并于1949年8月12日颁布新的公约。<br> '''实施日期''':1950年10月21日<br> '''保存机关''':瑞士联邦委员会<br> '''中国参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声明承认; :1956年11月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对公约第10条、第12条和第85条持有保留)''' :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日期''':1957年6月28日<br> '''附录''':[[日内瓦公约/1949年/附录|各国缔约情况]] =第一部 总则=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第一部}} =第二部 战俘之一般保护=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第二部}} =第三部 在俘=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第三部}} =第四部 在俘之终止=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第四部}} =第五部 战俘情报局及救济团体=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第五部}} =第六部 本公约之执行=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第六部}} =附件=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附件一|附件一:关于直接遣返及中立国收容伤病战俘之示范协定]](见[[#第一编 直接遣返及中立国之收容|第一百一十条]])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附件二|附件二:混合医务委员会规则]](见[[#第一编 直接遣返及中立国之收容|第一百一十二条]])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附件三|附件三:关于集体救济物品之规则]](见[[#第五编 战俘对外间之关系|第七十三条]])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附件四|附件四:证件]]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附件五|附件五:关于战俘向其本国汇款之示范规则]](见[[#第四编 战俘之经济来源|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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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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