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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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中央赋予深圳的重大任务。自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在深圳平稳运行三年多,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向纵深发展,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下简称清偿能力),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制定了《评估办法》。

  (一)是推动个人破产程序优化适用的必要支撑。《条例》规定了清算、重整、和解三类个人破产程序,均可能涉及债务展期或者减免。为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科学适用,有效防范破产欺诈及相关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个人破产申请、审理个人破产案件时,需多方面了解债务人的收入支出情况及清偿能力。《评估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在破产管理人尽职调查之余,探索建立了政府组织、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模式,能为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判断债务人清偿能力提供参考。

  (二)是促成债权人表决减免债务的重要参考。债权人是个人破产程序的主要利害关系方,其表决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有关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能否顺利通过。在个人破产制度运行过程中,部分债权人囿于政策规定或者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不确定、不信任,倾向于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及其所提出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持反对意见,导致个人破产制度整体运行不够顺畅。《评估办法》的出台,能进一步提升债务人清偿能力调查评估的公信力,对于推动债权人展期或者减免债务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地方金融机构争取总行授权减免破产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具有参考意义。

  二、《评估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的适用

  为有效平衡好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效用与成本之间的关系,《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就以下两类案件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进行评估:一是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二是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债务清偿额度低于本金的案件。

  此外,人民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时,确需对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也可以委托市破产管理署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

  (二)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

  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由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开展,并履行下列相关职能:一是会同人民法院建立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二是组建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专家库,对专家库和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三是组织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邀请专家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

  (三)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的模式

  1.组建评估专家库。关于专家类别,考虑到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主要涉及债务人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诚信状况、心理健康状况、收入支出及消费等情况,主要吸纳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心理健康、调解等方面专家。关于专家的资质条件,应当为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关心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熟悉相关立法及政策文件,且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家。关于专家的遴选机制,主要通过自荐或者推荐方式产生。

  2.建立专家评估机制。为进一步提升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开展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将组织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心理、调解等方面专家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会议。参会专家在听取各方面陈述及调查情况的基础上,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综合、中立、客观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供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参考。

  (四)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的程序

  1.评估准备。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会议前,应当充分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包括组织面谈、组织债务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了解管理人调查情况等。

  2.抽选专家。为确保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市破产管理署将通过摇号或者其他方式公平抽选参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的专家。此外,《评估办法》明确,被抽选的专家与被评估债务人或者其管理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主动向市破产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请。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被邀请专家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市破产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请。

  3.评估会议。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会议由市破产管理署召集、专家组组长主持。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破产管理署组织专家推选专家组组长;(二)债务人陈述破产原因及经过、财产状况、收入状况、个人或者家庭支出状况、清偿能力等情况;(三)管理人通报债务人清偿能力调查情况;(四)市破产管理署通报债务人有关财产查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五)专家、债权人代表就有关情况进行发问;(六)专家组组长组织参会专家形成评估意见。

  4.评估意见。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会议结束后,由专家组组长组织参会专家形成评估意见并签字。评估意见应当客观真实反映专家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的结论性意见,经全体参会专家签名后提交市破产管理署。关于评估意见的效力,《评估办法》明确,评估意见作为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参考,但不能代替有关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及管理人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