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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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我署制定了《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4年5月28日


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下简称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破产管理署履行下列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相关的职责:

  (一)会同人民法院建立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

  (二)组建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库和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三)组织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邀请专家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

  第四条 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开展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中立客观、公平公正、程序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专家

  第五条 专家库由市破产管理署组建,主要由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心理健康、调解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熟悉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

  (四)公道正派,热心为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服务;

  (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专家库: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被吊销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资质;

  (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市破产管理署发出遴选专家有关公告;

  (二)本人自荐或者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推荐;

  (三)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价;

  (四)市破产管理署审定形成专家名单;

  (五)市破产管理署颁发专家聘书。

  专家聘期一般为两年。专家聘期结束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专家申请,市破产管理署可以续聘。

  第九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申请退出专家库、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专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将其从专家库中移除。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十条 下列个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商市破产管理署同意后,可以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

  (一)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二)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债务清偿额度低于本金的案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的,向市破产管理署移送下列材料:

  (一)委托函;

  (二)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的有关文书;

  (三)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交的全套材料;

  (四)通过有关系统获取的债务人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

  (五)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破产管理署自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委托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债务人面谈并开展下列工作:

  (一)告知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程序及要求;

  (二)组织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授权文件;

  (三)了解债务人破产原因及经过、财产状况、收入状况及个人或者家庭支出等各方面情况;

  (四)了解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相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债务人面谈,应当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参加。面谈应当形成笔录并交债务人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市破产管理署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告知相应债务人。

  债务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破产管理署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采用专家评估会议的方式进行。

  市破产管理署原则上邀请五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影响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特别复杂、敏感的个人破产案件,应当邀请至少七名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应当从专家库中邀请专家。

  被邀请的专家与被评估债务人、管理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主动向市破产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请。债务人、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被邀请专家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市破产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交对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 专家在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二)就债务人清偿能力独立发表评估意见,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对专家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在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二)严禁泄露在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及其他信息;

  (三)客观、公正地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签名;

  (四)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五)抵制和反映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应当公布会议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债权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会议。

  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破产管理署组织专家推选专家组组长;

  (二)债务人陈述破产原因及经过、财产状况、收入状况、个人或者家庭支出状况、清偿能力等情况;

  (三)管理人通报债务人清偿能力调查情况;

  (四)市破产管理署通报债务人有关财产查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

  (五)专家、债权人代表就有关情况进行发问;

  (六)专家组组长组织参会专家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 评估意见应当客观真实反映专家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的结论性意见,经全体参会专家签名后提交市破产管理署。

  第二十条 市破产管理署收到经全体参会专家签名的评估意见后,及时将评估意见发送人民法院。

  评估意见作为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参考,不能代替有关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及管理人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时,确需对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可以商市破产管理署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并向市破产管理署移送下列材料:

  (一)委托函;

  (二)载明债务人身份信息的立案审查通知书;

  (三)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文件;

  (四)与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破产管理署工作人员、参会专家等接触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有关材料或者信息的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材料或者信息保密,不得向与评估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评估材料或者信息用于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破产管理署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有关材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8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政策解读